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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