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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do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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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