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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