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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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第一条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