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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