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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政策调整对浙外贸影响分析(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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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07-2-12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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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我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1994年,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1996年,由于财政原因,政府将退税率分别降为3%、5%和9%。此次出口退税率下降对浙江出口规模的影响较为明显,当年出口总额增长率仅为4.5%,低于此前10年浙江出口年平均增幅近20个百分点。1997年的亚洲经济危机造成中国出口大幅度下降,政府从1998年开始逐渐将出口退税率调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此后出口增幅一路走高,2000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51.1%增幅。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实惠。  2003年由于出口欠税严重,国家出台了近年来最重大的一次退税机制改革。这次改革是涉及财政、外贸等诸多方面的重大体制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2003年10月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由15.51%调整到12.51%。二是加大中